个人出租住房要缴哪些税?

个人出租住房要缴哪些税?

  • Jul 18,2025
  • 1
  • 0

一、房产税

以租金收入4%计算缴纳(减半)(不含增值税)


二、增值税

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免税不得开专票)。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

以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税率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税率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税率为1%(减半)。


四、教育费附加

以增值税税额的3%计算缴纳(减半)


五、地方教育附加

以增值税税额的2%计算缴纳(减半)


六、个人所得税

个人出程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为

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纳税义务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费)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

2、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3、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除可依法减除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4、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七、水利建设基金

按收入的万分之五/万分之三计算缴纳。


八、城镇土地使用税

免征。


九、印花税

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优惠政策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于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2、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


3、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4、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5、在陕西省境内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减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0.5‰征收,其中在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西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范围内,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减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0.3‰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陕西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陕财办综【2021】9号)


评论 (0 条)

我要点评

您还未登录,无法发表评论!
上一篇:国内智能体厂商代表及产品 下一篇无